為優化基層治理結構,整合執法資源,提升執法效能,推進鄉鎮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通知》(豫政〔2025]15號)和《新鄉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關于做好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健全我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賦權事項評估和動態調整制度,決定在我市對賦予鄉鎮(街道)部分行政處罰事項進行調整,市政府印發了《關于做好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的決策部署精神,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條為塊服務的原則,順應行政處罰權向基層延伸、執法力量向基層下沉的改革方向,強化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實現鄉鎮(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從源頭上解決執法缺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等問題,避免鄉鎮(街道)在承接賦權事項過程中出現“接不住、管不好”的情況,增強基層執法質效,提升基層治理社會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結合鄉鎮(街道)實際,將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消防救援等方面市級行政管理部門的34項行政處罰權,依法交由鄉鎮(街道)行使。
交由鄉鎮(街道)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共34項,詳見附件):
(一)交通運輸方面的13項行政處罰權;
(二)水利方面的4項行政處罰權;
(三)農業農村方面的2項行政處罰權;
(四)消防救援方面的15項行政處罰權。
以上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街道)行使后,原行政執法部門在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不再行使。鄉鎮(街道)可以依法實施與承接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指導目錄》中未明確行政處罰權行使范圍的事項,原則上由鄉鎮(街道)全部承接;確需明確行政處罰權行使范圍的,要在確保鄉鎮(街道)與原行政執法部門權責明晰的前提下在承接事項清單及賦權協議中明確。《長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垣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長政〔2023〕13號)中提到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移送不再實施,由鄉鎮(街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文件執行范圍和實施時間
文件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貫徹執行。自202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解讀機關:長垣市司法局
咨詢電話:0373-8661117
相關鏈接:長政〔2025〕2號長垣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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