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
《關于做好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通知》已經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長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長垣市人民政府
關于做好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
處罰權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通知》(豫政〔2025〕15號)和《新鄉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關于做好優化調整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的決策部署,健全我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賦權事項評估和動態調整制度,避免鄉鎮(街道)在承接賦權事項過程中出現“接不住、管不好”的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賦予鄉鎮(街道)部分行政處罰事項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賦權事項
《長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垣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長政〔2023〕13號)中賦予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中第1—31項、第33項、第36項不再交由鄉鎮(街道)實施,自2026年1月1日起由原行政執法部門繼續行使,第32項、第34—35 項、第37—40項與《河南省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指導目錄(2025年)》重合,繼續交由鄉鎮(街道)行使。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從《河南省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指導目錄(2025年)》中選取34項執法事項,編制了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承接事項清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報新鄉市政府同意后,于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二、工作要求
(一)簽訂賦權協議
市人民政府確定賦予鄉鎮(街道)的縣級行政職權事項,各有關賦權部門要與鄉鎮(街道)依法簽訂賦權協議書,明確賦權范圍、賦權事項、雙方的責任、賦權期限等方面內容。各賦權部門要完善好賦權協議書,并根據賦權清單,轉交實施事項所需的各類文件、業務手冊、服務指南、制式證明、文書等整套事項資料,在與鄉鎮(街道)簽訂賦權協議書后,統一轉交鄉鎮(街道)。
(二)承接賦權事項
鄉鎮(街道)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行使承接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執法部門在鄉鎮(街道)區域內不再行使。鄉鎮(街道)依法實施與承接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吨笇夸洝分形疵鞔_行政處罰權行使范圍的事項,原則上由鄉鎮(街道)全部承接;確需明確行政處罰權行使范圍的,要在確保鄉鎮(街道)與原行政執法部門權責明晰的前提下在承接事項清單及賦權協議中明確。
《長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垣市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長政〔2023〕13號)中提到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移送不再實施,由鄉鎮(街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動態調整清單
《指導目錄》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市人民政府定期組織評估承接事項清單落實情況,可以根據需要在《指導目錄》內按承接事項清單編制程序進行調整。
(四)加強統籌協調
鄉鎮(街道)要強化綜合行政執法編制、人員、裝備、工作經費等方面的保障。原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與鄉鎮(街道)的協調配合,強化業務培訓指導,為鄉鎮(街道)制定實用、易操作的執法工作指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鄉鎮(街道)要
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充實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力量并保持穩定,提升執法人員法治意識和職業素養,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市司法局會同市委編辦等部門要加強對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跟蹤指導,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附件:1.長垣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承接事項清單(2025)
2.賦權工作協議書樣本
3.消防行政處罰權事項適用范圍
附件1
長垣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承接
事項清單(2025年)
|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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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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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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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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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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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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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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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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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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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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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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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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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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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六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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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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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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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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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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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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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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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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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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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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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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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
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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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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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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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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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三條、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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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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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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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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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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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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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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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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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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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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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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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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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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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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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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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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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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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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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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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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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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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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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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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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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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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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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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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或者車輛擅自在村道上行駛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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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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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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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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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和標志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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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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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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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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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擅自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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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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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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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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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農村集中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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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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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3號):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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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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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使用的用水管網與農村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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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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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3號):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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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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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移動、噴涂、覆蓋、損壞農村供水工程界樁、公告牌等標識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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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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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3號):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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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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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小型水庫內進行毒魚、炸魚、電魚等危害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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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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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1號):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二十一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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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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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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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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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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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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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露天焚燒秸稈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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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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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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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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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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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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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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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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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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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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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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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款
|
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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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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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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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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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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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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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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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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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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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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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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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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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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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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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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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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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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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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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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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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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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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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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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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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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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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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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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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依法建立消防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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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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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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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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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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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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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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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七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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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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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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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在城市建成區燃放孔明燈等攜帶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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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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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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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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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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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響疏散的鏡面材料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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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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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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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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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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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具有火災危險的車間、商場、集貿市場、倉庫和公共娛樂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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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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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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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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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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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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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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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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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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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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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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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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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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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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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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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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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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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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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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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賦權工作協議書樣本
賦權單位: xx 局(行政機關全稱)
法定代表人:
受權單位: xx 鄉鎮(街道)
法定代表人:
為進一步提升基層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動全市鄉鎮(街道)賦權工作,確保賦權事項放得下、接得住、能履職、有監督,依法確立行政處罰賦權單位與受權單位的權利義務,現簽訂賦權工作協議書如下。
一、執法權限行使范圍
xx 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
二、賦權事項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主要依據
|
權限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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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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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賦權責任
(一)賦權單位責任
1.指導受權單位在賦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與行使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為受權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執法指南、流程圖、執法文書等;
2.監督受權單位在賦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執法權限,對受權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應當及時給予指導,并視情節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二)受權單位責任
1.主動接受賦權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嚴格按照賦權單位的要求行使行政執法權限;
2.受權單位不得再賦權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賦權單位賦權的行政處罰和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權限;
3.受權單位超越賦權權限或違法的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權單位自行承擔。
四、賦權變更與取消
原權限所在單位認為受權單位不適宜繼續進行相關執法活動時,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對賦權事項予以變更或者取消,變更或者取消內容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受權單位認為賦權事項需要變更或取消時,參照原權限所在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
行政處罰賦權工作協議書一式肆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賦權單位和受權單位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報送至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備案。
賦權單位(蓋章) ??????????受權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消防行政處罰權事項適用范圍
全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小區(含商業服務網點)、小型生產經營場所。
小型生產經營場所是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下列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場所:
(一)員工人數不足一百人且建筑面積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非易燃易爆物生產加工場所;
(二)建筑面積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存儲型物流場所;
(三)住宿床位不足一百張的寄宿制學校和住宿床位不足五十張的托兒所、幼兒園;
(四)校外培訓機構、午托班、自習室;
(五)床位不足五十張的醫療、養老、福利機構和孕嬰服務場所;
(六)建筑面積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商店、超市、市場;
(七)餐位數不足一百人的餐飲場所;
(八)客房數不足五十間的賓館、旅館以及其他住宿服務場所;
(九)建筑面積不足三百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演出放映、游藝游樂、網吧,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健身休閑、劇本娛樂等場所;???
(十)其他與上述規模相當、性質相近的場所。
該欄目隨時歡迎廣大攝影愛好者報送自己的優秀作品,我們經過篩選后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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