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制定背景和目的
1.制定背景:規范中介服務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之前,我市沒有正式制定出臺過全市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相對制約了營商環境和中介服務的發展。
2.目的意義:加強中介機構管理,規范中介市場行為,保障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推動形成體系完整、相互配套的中介服務管理體系、執行細則和具體規定,實現管理有規可依、有章可循,進一步規范中介服務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
二、
《辦法》所涉及的監管范圍
1.中介服務的定義:中介服務是指中介機構接受委托,運用專門知識、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提供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務的活動。
2.監管范圍:主要監管對象為提供中介服務的相關機構,具體是指依法設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提供技術審查、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代理、安全生產服務咨詢等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例外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委托市場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并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市場中介機構。
三、《辦法》適用的管理原則及監管部門
1.管理原則:按照“政府規范和引導、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管理職責。
2.本《辦法》涉及的主要監管部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商務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生態環境長垣分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科技局、行政審批部門、審計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等,
《辦法》明確了政府和各部門的職責,要求充分發揮行業主管作用,做好工作監管和引導。
四、《辦法》制定的具體管理措施
1.針對中介機構:圍繞中介機構服務范圍、公示內容、合同內容、收費標準等制定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從業要求,要求做到行業自律。
2.針對行業部門:圍繞質效評價、信用評定、激勵懲戒、監督檢查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制定管理措施,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監管,全面規范中介機構從業行為。
3.針對群眾:要求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受理中介機構服務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暢通行業中介機構問題投訴舉報渠道,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反饋機制,保障群眾服務及問題反饋。
五、政策有效期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解讀機關:長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咨詢科室:服務業辦公室
咨詢電話:0373-8883271
相關鏈接:長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垣市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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