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長垣市美德信用碼(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長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23日
長垣市美德信用碼(積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7〕70號)《新鄉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2025年)》《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長垣市美德信用碼(積分)是依據長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的個人信用信息,按照設定的積分規則,計算得出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分數。以及按照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得出反映經營主體信用狀況的分數(以下簡稱“美德信用碼”)。
第三條??美德信用碼信息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科學分類、動態管理、保護隱私、授權查詢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長垣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常住戶籍人員和已辦理居住證滿1年的非戶籍人員,以及注冊在本市存續內的經營主體。
第五條??長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負責我市美德信用碼的政策制定和指導協調,長垣市公共信用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中心”)負責數據歸集、模型設計、信用評價、異議受理、查詢應用等工作。
第六條??市信用中心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管理信息資源,確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章 ?個人信息分類
第七條??個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識別、分析和判斷自然人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個人基礎信息和個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條??個人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政治面貌、居民身份證號碼、職業信息、家庭住址、學歷、婚姻狀況等其他反映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第九條??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指全市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群團組織等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以下簡稱“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自然人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十條??個人信用信息分為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對信用信息的分類進行認定,并對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個人良好信息,是指經過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認定,對判斷個人信用狀況起正面積極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獲得縣區級及以上表彰、榮譽或功勛的信息;
(二)個人在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志愿服務等方面獲得榮譽獎勵等信息;
(三)個人在愛崗敬業、服務群眾、奉獻社會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創新、取得顯著成績、獲得表彰等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個人不良信息,是指經過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歸集,對判斷個人信用狀況起負面消極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拒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二)受到黨紀政務處分、行賄受賄、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職業或執業資格等信息;
(三)騙取騙貸公積金、未按時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拖欠工資、侵占他人合法利益等不良信用信息;
(四)個人在道路交通、環境保護、文化體育、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社會保障、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社會治安、行政審批等方面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
(五)個人在人民法院的不良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十三條??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將失信行為分為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
嚴重失信行為:主要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嚴重違背教育和科研誠信的行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并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主要指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失信行為。除按前款規定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外,原則上均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個人良好信息有效期限為良好行為持續期,或榮譽事項有效期限,或良好信息認定之日起5年;個人不良信息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其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屆滿時尚未被移除名單的,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延至被移除名單之日。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屆滿后,不再作為美德信用碼的計分依據。
第十五條??個人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合法、安全、及時、準確,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歸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與個人信用無關的信息,切實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國家、省、市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準確、完整地向長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
第三章 ?個人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個人信用評價以信用積分形式表現,美德信用碼基礎分為70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減分,分值越高表明信用越好,從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
(一)信用優秀:信用積分在80分及以上為綠色美德信用碼,指有大量良好信息;
(二)信用良好:信用積分在70以上不滿80分為藍色美德信用碼,指有較多良好信息;
(三)信用一般:信用積分在60以上不滿70分為黃色美德信用碼,指有少量良好信息;
(四)信用較差:信用積分在60分以下為紅色美德信用碼,指有較多不良信息,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自然人及經營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等。
第十八條??信用積分計算原則:
(一)信用積分計算方法為指標加減法,基礎信息不納入計分體系。
(二)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縣區級榮譽信息分別加分,包括“慈善捐贈”“無償獻血”等加分情況。
(三)失信信息按照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分級認定,依次扣分,失信程度越高,扣分越多。
(四)同一事項加分項目按最高加分項計分,不重復計分。
(五)因同一失信行為被兩個部門納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項扣分,不重復扣分。
(六)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直接評為信用極差。
第四章 ?個人信用積分應用
第十九條??美德信用碼著重應用于守信激勵,不得作為失信懲戒的依據,不得以信用積分較低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條??美德信用碼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權,不能查詢。美德信用碼查詢和應用載體為“信用中國(河南˙長垣)”網站和“長垣市美德信用碼”微信小程序。
第二十一條??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圍繞美德信用碼應用,大力開發“信易貸”“信易批”“信易游”“信易醫”“信易租”“信易閱”等“信易+”應用場景,并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依規給予激勵。
第二十二條??對信用良好的個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醫院診療、公共服務等方面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二)在租借圖書時免押金信用租借;
(三)在行政審批事項中,實行容缺事項承諾辦;
(四)各行業部門、公共服務單位和經營主體按照“激勵導向”原則,拓展的其他激勵措施。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優秀的個人,除采取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激勵措施外,還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景區入園、停車、使用公共交通時享受更多優惠;
(二)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給予支持和便利;
(三)在評優評先、資質評定、職稱評聘等活動中,鼓勵優先推薦,涉及評分或考核的予以加分;
(四)在申請融資信貸等服務時,鼓勵金融機構優先授信,簡化辦理,并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
(五)作為誠信典型在“信用中國(河南˙長垣)”網站、“信用長垣”微信公眾號和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鼓勵個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企業治理、行業管理、社會公益等活動中,積極使用美德信用碼核查。
第五章 ?個人異議信息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對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權、異議權和申訴權,認為美德信用碼或信用等級有錯誤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或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提起異議申請,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
第二十六條??市信用中心接到異議申請后,對屬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對屬于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更正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2個工作日內轉交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辦理。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及市信用中心。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未在規定期限內對異議內容進行核查、處理并告知市信用中心的,市信用中心應當終止披露、查詢該信息。
第二十七條??國家和省對個人不良信息信用修復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可通過文明實踐、志愿服務、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完成信用修復的不良信息,不作為美德信用碼的計算依據。
第二十八條??個人發生失信行為的,可向作出認定的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收到個人信用修復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修復的信用信息進行核查,個人已整改到位的,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復,并將修復決定書面告知個人和市信用中心;個人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信用修復,并于1個工作日內告知個人。市信用中心接到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修復決定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長垣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撤銷該不良信息。
第六章 ?企業信用評價
第二十九條??依據國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間信息中心《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規范》(GB/T 45255—2025),按照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可直接為長垣市存續內的經營主體賦“美德信用碼”。
第三十條 ?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以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涵蓋《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采集的司法制裁、行政管理、履約踐諾、經營管理、發展創新、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社會監督等多方面信息。評價標準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公共信用信息為主要依據,綜合運用其他類信用信息,采用混合型信用評分卡模型,通過對受評主體各類屬性和行為數據進行變量構建、指標賦權、評分計算等環節,綜合量化指標評分與綜合定級確定評價等級。?
第三十一條??國家評價結果得分優秀(80分及以上)為綠色、良好(70—80 分)為藍色、一般(60—69分)為黃色、較差(60分以下)為紅色等四級對應美德信用碼標識。
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作為標識企業綜合信用水平的基礎畫像進行應用。各部門可直接應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也可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或結果基礎上,結合行業性、區域性特點、信息基礎和應用需要,疊加、融合形成更加詳細、具象的行業性、地區性公共信用評價模型和更加準確細分的評價結果,為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和更廣泛的服務應用場景提供參考和支撐。?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設置有效期1年,并定期動態更新。
第三十四條??經營主體對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權、異議權和申訴權,認為信用等級有錯誤的,經營主體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信息異議申訴指南進行核實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加強本行業領域個人信用信息分級分類認定,探索建立輕微偶發失信豁免機制,審慎認定自然人失信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發改委應結合實際,對美德信用碼評價規則適時進行修正、補充和完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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