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加強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為: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叉車、雪犁裝備、機場地勘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指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和《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法》(GB36886-2018)的規定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未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以及尾氣排放不達標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范圍?
(一)長垣市中心城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具體范圍詳見長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二)長垣市轄區內的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和工礦企業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禁用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工程招標和施工、生產中,鼓勵選用電動、氫能等新能源工程機械。
(二)禁止使用區域內,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按照《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工作的通知》(豫環辦〔2020〕30號)要求編碼登記上牌,定位聯網實時在線,且有尾氣檢測合格報告。
(三)執行應急搶險搶修任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長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的通告》(長政告〔2022〕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2日
相關鏈接:《長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通告》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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